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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0月18日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理事会归口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理事会日常工作采取高度授权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召集。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理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引导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协调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等。 理事会议事规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有重大分歧,报请省人民政府决策。 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代表和相关社会专家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评审委员会名单由省科技厅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决定。评审委员会每次随机抽取单数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其中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 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代表和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提前向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待议事项; (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四)具体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五)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申请; (六)办理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初审; (七)组织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八)代表理事会对外谈判、协商和签订相关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