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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0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负责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十)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管理中心委托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

  

  (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七)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八)已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并备案;

  

  (九)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具体制定引导基金运作规程,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开展投资尽职调查,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

  

  (二)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指导和帮助被投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被投企业发展;

  

  (三)每半年向管理中心和理事会报告被投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运作进展、股本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根据约定时限,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择机退出,并及时将收回的资金返回受托银行引导基金专户;

  

  (五)负责制定投资方案,以及项目跟踪、评估和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管理费及奖励。引导基金章程可约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引导基金资本性投资余额的2%确定;另一部分是引导基金收益奖励,收益奖励仅限于投资湖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按不超过所有约定投资项目弥补亏损后净收益的10%确定。管理费及奖励的安排在委托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资金保管、收付、结算等日常事项。受托银行须按照省财政厅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并按季向省财政厅和管理中心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以阶段参股方式为主,适当采用跟进投资方式;经理事会个案同意,也可开展融资担保。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阶段参股对象为湖北省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按照基金性质投资于专业领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质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

  

  4.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未按约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按约定条款退出。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并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可跟进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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