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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负责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十)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管理中心委托专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 (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七)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八)已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并备案; (九)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的约定,具体制定引导基金运作规程,报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开展投资尽职调查,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 (二)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指导和帮助被投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被投企业发展; (三)每半年向管理中心和理事会报告被投企业创业投资项目运作进展、股本变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根据约定时限,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择机退出,并及时将收回的资金返回受托银行引导基金专户; (五)负责制定投资方案,以及项目跟踪、评估和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管理费及奖励。引导基金章程可约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引导基金资本性投资余额的2%确定;另一部分是引导基金收益奖励,收益奖励仅限于投资湖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按不超过所有约定投资项目弥补亏损后净收益的10%确定。管理费及奖励的安排在委托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资金保管、收付、结算等日常事项。受托银行须按照省财政厅的拨款指令拨付资金,并按季向省财政厅和管理中心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以阶段参股方式为主,适当采用跟进投资方式;经理事会个案同意,也可开展融资担保。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阶段参股对象为湖北省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1.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按照基金性质投资于专业领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其他资质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 4.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如未按约定投资,引导基金有权按约定条款退出。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并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可跟进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事前协议约定条件进行转让,转让过程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3.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