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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做好发展本市内河水运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目前上海内河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体制构架基础上,成立推进上海内河水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上海内河水运发展,协调解决内河水运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同盛集团以及相关区(县)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

  

  (二)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强化效能、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市、区(县)两级分工明确、条块清晰的内河港航管理体制,特别是要优化“以条为主”的地方海事管理体制;相应理顺行政执法机构财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内河水运发展健康可持续。

  

  (三)确保资金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内河集疏运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本市有条件的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内河码头及相关物流设施。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

  

  (四)完善法规体系。按规定程序适时修订《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和《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和完善促进内河水运发展的制度规范,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促进相关单位合作协调顺畅高效。

  

  (五)强化政策支持。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探索降低内河集装箱运输成本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促进内河水运市场培育、企业扶持以及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等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的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实施货运、仓储和装卸搬运等营业税免征政策。依法保障内河公用性码头和航道建设所需用地,确保补偿资金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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