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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坑乡人民政府: 为探索建立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合理利用土地,扎实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高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国土部门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你乡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承担保护责任的农民和村集体进行补偿的行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是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前提,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增加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增强其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量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以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时间要求 试点时间从2011年8月起至2011年12月。你乡必须在2011年10月20日前制定好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各项试点前期工作,从10月起全面组织实施,并在12月中旬前完成补偿金的发放,确保在年底前通过丽水市级检查和考核,圆满完成试点工作。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补偿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1.补偿的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集体经济组织。 2.补偿标准。补贴农户经费:对种植粮、油、蔬菜等作物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20元/亩/年,种植其他作物且耕作层未遭破坏的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10元/亩/年。 补贴所在乡政府管理经费5元/亩/年。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3.补偿资金的申请程序。基本农田补偿资金的申请定为每年11月一次性申请,由村委会、乡政府逐级向县政府申请,同时将《景宁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审批表》和《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及补贴资金明细表》、公示等材料一并上报,经当地乡政府审核,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复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政府管理经费由乡政府向县政府申请。补贴农户的资金,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农田保护人的,拨付到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资金的筹措和补助。 补偿资金原则上以省返还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主,确有不足的部分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安排。 (三)台帐的建立和完善。 基本农田的划定以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为依据。 1.以村级为单位,对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台帐中应载明保护责任人、保护面积、地块数量和对应地块编号、使用情况、补贴金额等内容。并每年对种植情况、设施保护等情况进行核对。 2.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基本农田使用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及帐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核对、抽查和更新。 3.乡政府将基本农田使用情况、补贴金额登记册在村级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日,如有异议,经乡政府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公示期满后,与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协议。 4.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户与地块等信息台帐,并逐年更新。 (四)保护责任和奖惩措施。乡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逐项研究确定具体的保护责任目标和检查标准,并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其中“基本农田不得违法占用,不得抛荒”必须列入基本条款。年终根据保护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规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酌情扣除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