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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闽民办[2011]27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办〔2011〕27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现将《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是紧密联系民生、直接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履行民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重要平台,是展示党和政府形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推动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现就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和民政部的部署要求,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以“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主线,以推进民政管理和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为目标,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向导,以“三亮”、“三比”、“三评”和特色创建活动为抓手,以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为基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突出主题、凝聚共识,坚持贴近实际、务求实效,坚持创新载体、分类指导,动员和组织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争创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活动,推动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在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切实增强全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做到把民政对象当亲人,真情关心群众。真心帮助群众,主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多做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工作。

  

  (二)服务作风明显改进。进一步巩固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成果,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公平服务,公开办事,切实解决有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服务不主动、不细致、不扎实、不规范等问题。

  

  (三)服务效能明显提高。按照便民利民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标准和规范,创新服务载体和方式,完善服务设施和手段,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民政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效益。

  

  (四)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民政服务的新要求,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带动民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五)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和活动导向,深入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评价和监督,完善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和群众意见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使民政对象和人民群众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三、参与范围

  

  参加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十二类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收养登记机构等都是民政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均参加此次活动,主要有:

  

  (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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