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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每一单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包括属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和合作方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财务及预期效益分析、风险控制情况、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保障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等。省国资委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议意见的,可以延长审议时间,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三)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修正后,报送省国资委。 (四)如需省国资委批复后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审议通过后将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属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需报省国资委审议。审议需上报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审议的内容、方式及审议意见的反馈参照年度投资计划审议管理执行。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审核: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3.企业用自有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国债除外)、期货等金融性投资项目; 4.全资或控股新公司的设立; 5.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的; 6.划转或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 7.企业采用定向增资,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企业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8.资产负债率超过65%仍继续投资的; 9.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不足30%的; 10.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 11.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以下投资事项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1.固定资产投资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2.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事项。 需由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企业还须将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尽快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除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对投资项目内容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对于确需延长备案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再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