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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 (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第四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四)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