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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上级拨入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七)“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收到的县(市、区)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八)“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九)“基础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础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开支的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一)“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参保农民跨县(市、区)流动而划出的新农保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二)“拨付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县(市、区)级财政专户的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拨付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三)“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县(市、区)级财政专户向省级财政专户上解个人账户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