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2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 完善孕产妇抢救制度。畅通市、县、乡联合的孕产妇、新生儿“抢救绿色通道”,提升危重病例抢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规范县、乡两级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职责,规范执行各级转诊制度,加强转诊过程中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保障转诊途中危重病人的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

  5. 改善妇幼保健工作条件。继续加大危重孕产妇、儿童、新生儿急救监护必需设备的配置投入,保持设备完好的运转,提高各项目县危重病例的救治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母婴保健服务制度、加大项目执行力度

  1. 进一步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规范高危孕产妇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追踪、监护、转诊等系列责任制度,实行专册登记,县乡联评,提高高危妊娠筛查水平和孕28周县级高危筛查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转诊的指征,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

  2. 进一步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质量和管理率。规范5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和体弱儿的筛查、管理,正确进行生长发育监测、评价和小儿喂养指导;做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的标准病例管理,倡导合理使用抗生素。

  3. 进一步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依法开展工作。

  (三)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水平

  1. 开展逐级培训。根据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厅将继续负责对市、县级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和分中心专业人员的培训;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对乡镇、村级专业人员的培训。根据当地近年来孕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治能力的培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平台,开展远程专题培训,扩大教学培训覆盖面,缓解医护人员的工学矛盾,加快项目县的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妇幼保健的服务水平与能力。

  2. 开展临床进修。选派项目县县级产科抢救中心产科、儿科学科带头人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抢救分中心的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的产、儿科人员到市、县级临床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做好进修人员的选派,注重进修质量的考核,提高进修效果。

  (四)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各项目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健康教育手册及处方、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的效果。要广泛开展孕期保健、母乳喂养、儿童安全、儿童营养、计划生育及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男性生殖健康、青少年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大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和习惯,自愿接受婚前保健、母婴保健系统管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杜绝家庭分娩、非法接生和性别选择,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五)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1. 加强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完善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夯实妇幼保健信息网底。加强妇幼保健人员管理,提高妇幼保健信息工作水平。

  2. 提高信息的准确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年报/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妇社〔2010〕17号)要求,做好监测和年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和年报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3. 建立项目工作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上报时限,制订信息上报流程,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对项目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开展科学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孕产妇、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等数据收集和上报,每年应开展监测、年报信息工作的检查,对信息完整性、正确性和项目的错误率、死亡或缺陷漏报率、死因分析等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4. 加强信息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县每年要举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培训班,以提高信息管理人员的水平。

  (六)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工作,实现均等化服务

  1.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讲座等宣传途径,提高流动人员保健意识,使流动人员自觉接受保健服务,提高母婴保健系统管理率。

  2.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根据妇幼保健均等化原则,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本地妇幼保健服务体系,逐步使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妇幼保健服务。开展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确定限价定点医院为流动、贫困孕产妇提供接产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