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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1]22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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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项目组织

  1. 健全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全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省项目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等有关领导组成,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协调有关政策,监督评价项目成效等工作。县项目领导小组要求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财政、卫生、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审定项目计划、协调有关工作,组织监督评价项目成效等,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可设在县卫生局或委托设于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 充分发挥技术指导组的作用。根据项目实际工作的需要调整、健全各级项目技术指导组,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由省妇女、儿童保健院妇产科、儿科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县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项目工作的监督、评估。项目县技术指导组,要求由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业务骨干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分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产儿科进行业务指导,参与项目工作实施和监督评估。

  (二)项目管理

  1. 制订实施方案。各项目县为本项目的执行主体,要根据省卫生厅《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项目的监督、监测系统,加强项目管理,加大实施力度。

  2. 签订承诺协议。省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县签订项目承诺书。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活动,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3. 加强督导检查。各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好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做好监督指导和年终总结,每年12月中旬之前向省卫生厅报告年度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省卫生厅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工作督导,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并向省妇儿工委报告。项目县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项目县进行至少一次督导活动,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省项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

  五、项目经费

  (一)资金投入

  1. 省级经费投入。省财政厅、卫生厅每年为各项目县提供项目经费10万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人才培养、购置必需的医疗设备、健康教育、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等。其中,可将项目经费的20%用于贫困危重孕产妇的救助。

  2. 县级配套资金。项目县政府应按1∶1的比例配套本地项目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评估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

  1. 县级项目办公室要设立项目专帐,对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完善医疗设备调拨手续,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每年进行效益分析,年底提出分析报告,与项目总结一并报省卫生厅妇幼卫生管理处。

  2. 简化项目经费下拨程序,保证项目经费及时下拨。各地不准随意截留项目经费。各项目县应接受省财政厅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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