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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发〔2009〕30号)和《海南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琼府〔2009〕88号),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机关,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的领导担任,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

  

  市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

  

  第七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督;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市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具体的考核指标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为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及当年度印发的具体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原则,采取自查与互评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从上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28日,被考核对象要严格依照市政府当年度印发的考核指标,围绕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当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自评依据随同电子文档报送市法制办;

  

  (二) 第二阶段:考核评议阶段。从次年的1月3日起至1月28日止,市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 第三阶段:综合评定阶段。从次年的3月2日至3月15日,市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并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对象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考核组必要时可以召开由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召开考核反馈座谈会,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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