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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指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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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二)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等;

  

  (四)行政执法案卷(无执法权的单位不需要提供);

  

  (五)考核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以下同。)、良好(76分至85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以上事项的任两项,不累积加分。具体加分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印发的考核指标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市人事部门应对相关的实绩考核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每年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市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当年的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领导班子不得评为“优秀班子”。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未按考核机关的意见进行整改或不完全整改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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