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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市容环境综合质量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市和区县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以下简称“拆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为深入落实《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拆违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夯实机构。

  

  (一)加强拆违工作组织领导。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县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加的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本区县的拆违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不断推进本区县的拆违工作。

  

  (二)充实拆违工作机构。区县拆违办是代表区县拆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县拆违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的机构。各区县政府要切实保证区县拆违办推进拆违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落实好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等工作,并组建由区县拆违办直接领导的拆违机动队伍。同时,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成立街道(镇)拆违工作机构并由街道(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

  

  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三)发挥市拆违联席办统筹协调作用。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要在市拆违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全市拆违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完善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区县拆违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监督的力度。相关部门对区县反映的拆违工作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拆违联席办研究讨论,由市拆违联席办统一工作口径后,统一下发到各区县。

  

  (四)完善区县拆违办工作机制。各区县拆违办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计划指导、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的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巡查发现、快速查处、协同联动、综合治理、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以及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筑,确保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2小时内到场查处,对既有违法建筑24小时内到场查处。对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的,区县拆违办要依法指定拆违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予以拆除。对区县拆违办依法对拆违管辖部门的指定,拆违实施部门不得以上级部门的意见为由进行推诿。

  

  (五)切实履行拆违实施部门职责。各区县拆违实施部门要在同级拆违办的统筹协调和部署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拆违工作。街道(镇)要在区县拆违办的组织协调下,切实做好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以及相关矛盾化解、帮困救助等保障工作。

  

  (六)完善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拆违办要建立健全拆违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拆违工作信息平台,对查处违法建筑中需要配合的信息,区县拆违办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接到书面告知后,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处置。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得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登记、许可手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对已经明确拆除的违法建筑,房屋、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依法制止和追究暴力抗法行为。信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化解依法拆违工作中的各类矛盾。

  

  三、加强源头发现,强化快速处置。

  

  (七)切实加大源头发现力度。各区县拆违办要统一受理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居(村)委会分别作为物业管理区域、非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发现、劝阻和举报的责任人,要按期进行巡查、记录,如对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行为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区县拆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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