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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战役为公安部统一部署的全国性专项行动,标准高、要求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将“清剿火患”战役作为维护社会形势稳定、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担负起组织指挥责任,科学谋划、精心摆布,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坚持高站位谋划、高规格部署和高标准实施,确保战役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次战役的组织指挥,市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立科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祁广殷、市公安消防局局长丛树印任副指挥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联系电话:86779119-8505,传真:86779119-8511)。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相应组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由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领导要分工包片督导落实,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公安机关领导要保证每周带队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场所,确保警力重点投入一线,参与到“网格”清剿之中。

  (三)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因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不细致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或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明奖惩。各地要将“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于战绩显著、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地区,在年终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凡发现排查整治走过场、重大隐患失控漏管,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的,均要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相应地追究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加强信息传递。“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精心搜集汇总有关情况,以简报、信息等方式,及时向指挥部反映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2011年10月20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2011年10月份起,每月6日、16日、26日分别报告一次“清剿火患”战役情况,每月23日上报当月的战役工作小结;2012年2月23日上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重大情况和重要信息随时上报。

  

  附件:

  全市“清剿火患”战役战况统计表(从2011年10月起)

  

  

地 区

排查社区情况

排查行政村情况

检查单位数量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份)

责令“三停”单位(家)

罚款(元)

拘留(人)

实有数

已排

查数

实有数

已排查数

本次再次检查的

之前从未检查的

监督检查发现

群众举报投诉

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

 

 

 

 

 

 

 

 

 

 

 

 

 

旅顺口区

 

 

 

 

 

 

 

 

 

 

 

 

 

金州新区

 

 

 

 

 

 

 

 

 

 

 

 

 

普湾新区

 

 

 

 

 

 

 

 

 

 

 

 

 

保税区

 

 

 

 

 

 

 

 

 

 

 

 

 

高新园区

 

 

 

 

 

 

 

 

 

 

 

 

 

花园口经济区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瓦房店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长海县

 

 

 

 

 

 

 

 

 

 

 

 

 

合 计

 

 

 

 

 

 

 

 

 

 

 

 

 



  

  备注:已排查社区数为:对该社区内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已排查行政村数:对该行政村所有单位及场所全部排查完毕才纳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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