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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四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2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筹集,除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外,自治区财政将按照山川有别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1年-2年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的,自治区财政将给予一定补助,经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1年7月5日。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纳入中央化债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化债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审计部门核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以下时间均为参考时间,具体进度将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11年10月20日)。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备案。同时,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发动,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清理锁定债务阶段(2011年10月20日-12月31日)。第一,县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照债务时间、金额、利息、来源和用途等逐笔登记造册,并填写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统计表(见附表),并以县为单位汇总,经县级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纸质报表及电子版报表分别报自治区医改办、审计厅(11月10日前完成)。第二,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清理锁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债务清理。清理债务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将各项债务情况在所在县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结果商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医改办,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最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锁定。同时,将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12月31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