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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会议纪要〔2011〕4号文件精神,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公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

  

  (五)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实施全县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县管和地区环保局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审查“三同时”建设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八)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负责专业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外事管理工作;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地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查、信息、保密、信访、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二)项目建设股(行政审批综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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