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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研究拟订贯彻执行省、地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定贯彻执行省、地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治宣传;负责组织全县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日常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全县的“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协调“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及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物资装备。

  

  (九)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及司法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管理司法局干部队伍。

  

  (十一)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政工科、17个乡镇司法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和报告的起草,研究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会务、机要、信访、统计、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及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传教育股(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教育规划及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对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普法工作者的法制培训;协助指导各乡镇及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学法用法考试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调研工作,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讨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事项;承担自治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

  

  指导监督全县的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组织全县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按权限审查律师机构的设立、律师机构及执业律师的年检、注册登记等工作。监督全县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按权限审查公证员注册登记等工作。对律师、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基层工作股

  

  负责管理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协会建设和全县司法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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