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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财政投入。把会展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视会展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区(市)县根据每年重点会展活动安排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控展会数量规模,严格审批制度,严格经费预算,严格经费报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会展公共安全体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交通、城管、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会展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活动期间实现生产、治安、交管、消防、交通、食品、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措施全覆盖。 (四)营造发展环境。优化“一站式”政务服务体系。宣传、发改、海关、工商、公安、交管、消防、知识产权、安监、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外办、城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展会的服务,优化办展办会环境。简化国际性展会和大型会展报批手续。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大型展会联合执法机制,打击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禁止“会外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