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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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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与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牧业、林业的防海啸、灾后生产恢复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海啸工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防病、治病及防疫消毒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指导厦门广电集团做好防海啸宣传工作,特别是当接到市指挥部提供海啸(紧急)通知时,及时向公众发布或滚动播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经市指挥部审定的灾情和各区防海啸动态,做好防海啸宣传报导的声像资料的汇编和保存工作,并报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应急视频会商到镇、视听到村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所辖广电设施的防洪防海啸安全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在海啸到来之前,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厦门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港口各码头公司、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防海啸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和港区道路、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防海啸应急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监督防海啸责任制的落实。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鼓浪屿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单位做好防海啸工作,及时组织、指导轮渡公司做好船只和乘客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实施厦鼓航线停航和恢复航线的指令。

  市气象局:负责海啸期间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提供给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海啸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特别是要保障全市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确保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海啸公益短信的发布。

  厦门电业局:负责做好防海啸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海啸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海啸、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厦门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海啸安全工作,保障铁路畅通;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海啸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负责海啸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对海啸灾害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海啸预报和信息。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海啸联络人负责与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对海啸灾害对厦门的影响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海啸应急指挥部。

  3.2 海啸信息互通

  建立与国家海洋预报中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利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警报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互通机制,及时了解海啸信息,掌握海啸动态。

  3.3 预案准备

  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安置方案,规划疏散路径,设立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演练。

  3.4 预警级别

  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啸灾害、重大海啸灾害、较大海啸灾害、一般海啸灾害。

  3.4.1 海啸i级警报(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将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4.2 海啸ⅱ级警报(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将出现150-200厘米(不含)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4.3 海啸ⅲ警报(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将出现100-150厘米(不含)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4.4 海啸ⅳ警报(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厦门沿岸验潮站将出现50-100厘米(不含)以上海啸波高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4.1.1市政府总值室(或市应急办)在接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警报后,立即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立即通知市海啸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各区政府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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