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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平价商品目录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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