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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08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平价商品目录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序号

具体品种

规格、等级

一 

粮食

 

1

晚籼米

小包装或散装

2

东北米

小包装或散装

二 

食用油

 

3

花生油

小包装

4

调和油

小包装

5

玉米油

小包装

猪肉

 

6

精瘦肉

新鲜

7

肋条肉

新鲜

8

排骨

新鲜

禽类

 

9

鸡肉

白条鸡

蛋类

 

10

鸡蛋

新鲜完整 鸡场蛋

11

鸭蛋

新鲜完整

水产品

 

12

草鱼

鲜活

13

鲢鱼

鲜活

蔬菜

 

14

空心菜

新鲜一级

15

芥菜青

新鲜一级

16

菠菜

新鲜一级

17

上海青

新鲜一级

18

油菜

新鲜一级

19

生菜

新鲜一级

20

菜花

白花菜、新鲜一级

21

茄子

新鲜一级

22

圆白菜

包菜、新鲜一级

23

西红柿

新鲜一级

24

青椒

新鲜一级

25

大白菜

新鲜一级

26

胡萝卜

新鲜一级

27

土豆

新鲜一级

28

白萝卜

新鲜一级

29

黄瓜

新鲜一级

(续上表)

序号

具体品种

规格、等级

30

冬瓜

新鲜一级

31

苦瓜

新鲜一级

32

四季豆

新鲜一级

33

绿豆芽

新鲜一级

34

生姜

新鲜一级

35

青葱

新鲜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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