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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外业调查核实(2011年10月1日到10月20日)。 各乡镇(管理区)根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外业核查底图,进行外业调查,核查乡镇范围内基本农田地块的具体信息,对基本农田调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同时,核实实地已被占用、毁坏的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和面积,拍摄实地核查照片。 2.内业处理(2011年10月21日到11月5日)。 根据各乡镇(管理区)外业核查成果,技术承担单位建立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将成果进行入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和地块边界,提取基本农田保护图斑,按照规范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基本农田图斑属性,统计汇总基本农田面积。 3.基本农田补划(2011年11月6日到11月20日)。 根据各乡镇(管理区)入库统计汇总结果,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各乡镇(管理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相比较,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进行补划。使得补划后各乡镇(管理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景宁县下达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同时确保调入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不低于调出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要求。 4.落实保护责任、设立统一标识(2011年11月21日到11月30日)。 基本农田划定后,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保护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保护界桩)。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片(块)号、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并向农户发放保护卡,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数据检查和成果编制(2011年11月21日到11月30日)。 根据最终的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要求,编制全县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基本农田等级质量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统计汇总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等表格,编写景宁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结报告、检验分析报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县级自检报告等成果。 (四)成果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汇总划定数据成果,完成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 (五)成果报备阶段(2012年一季度)。 基本农田划定数据成果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通过后,逐级报备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电子信息、纸质资料信息),实现乡、县、市、省、部五级备案。 三、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联合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县级验收等工作,建立部门协作、数据共享的工作平台,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 (二)保障工作经费。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加强与财政局共同协调,将基本农田划定设备购置、成果编制、保护经费、日常办公、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划定工作经费从造地改田资金专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三)明确工作职责。 1.县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划区定界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实施等。 2.各乡镇(管理区)及村级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保护任务、土地承包、质量等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表册。设立保护标示牌、保护界桩,制定保护责任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保护责任人,并完善划区定界成果内容。 3.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划定工作方案实施,汇总数据成果,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落实基本农田地块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