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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日 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现就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债务化解范围规定,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但不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清理、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公室与各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及省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偿债资金来源和专户支付 各市、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赠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中央财政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省、市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省财政对县级财政特设的偿债专户进行监控。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县级清理、自查和审计 1.基层清理自查。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分不同债务责任主体,由县、乡(镇)财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债务责任主体负责清理、核实、登记,按照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权债务项目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如实填报相关报表。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数额、资金来源、用途、合同和协议等基础信息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