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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3年度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丝绸是中国的瑰宝,是我国特殊的传统产业和民生产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形成由种桑,养蚕,丝绸加工,丝绸贸易构成的完善的产业体系,丝绸产量和出口均居世界首位。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贸易环境动荡,丝绸产品出口数量明显减缓,行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因此茧丝绸行业必须顺应形势,不仅要重视国际市场,也要大力开拓内销市场。目前,丝绸产品已经由高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扩展,除了传统的丝绸服装和制品外,丝绸家纺,装饰用品等大量出现,丝绸内销比例由十年前的不足30%,逐渐提高到35%以上。因此,加大丝绸产品宣传力度,优化和创新商业营销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引导丝绸企业开发符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促进丝绸制品和服装消费,是实现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模拟、优化、预测和评价功能,及时反映和预测丝绸市场产品价格、销量等行情变化,加强国内丝绸营销市场管理,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四)本制度数据来源于茧丝绸行业样本企业,涉及丝绸面料、家纺、服装、服饰和其他五大类别。主要监测数据包括内销量、销售额、库存量以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组织、督促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通过登录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http://cscyxscyxs.mofcom.gov.cn/html/index.html)报送数据。不具备互联网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数据。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会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对外发布。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联系电话:(010)85093885,传真:(010)85093884,电子邮件:jsb322@126.com。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10)51662601转618、690,传真:(010)65287273,电子邮箱:swbjsc@126.com。 (六)商务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全国丝绸营销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号:企业表1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二)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年)报表 表号:企业表2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上半年)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三)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产品销售月报表 表号:销售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 月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注:1、所填报的商品丝绸面料,服装,服饰所含真丝量>80%,蚕丝被,蚕丝枕含丝量>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