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四十二条 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程、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a 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突出煤(岩)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过鉴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爆破孔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瓦斯动力现象:指煤矿井下发生的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现象。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和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喷孔: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0.5m的异常动力现象。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抽采瓦斯量之和。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回路瓦斯涌出量之和;抽采瓦斯量取当月抽采瓦斯量(包括地面、井下抽采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测定区域回风巷的局部抽采瓦斯量)。测定日每个通风回路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q绝= q抽+ q抽(1) 式中: q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测定区域抽采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取鉴定月的平均值; q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2) 式中: n--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4; i--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3/min; c回i--第i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q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3/min; c进i--第i班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 b2 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为日绝对瓦斯涌出总量与月平均日产煤量的比值。相对瓦斯涌出量可按公式(3)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