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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64号)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海关总署制定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6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在考场信息表上签名或者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第四条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副证所列内容为准。

  

  座位号采取现场确定方式的,以随机分配的座位号为准。

  

  第五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的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计算机化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或者纸笔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生应当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考试工具书进入考场。

  

  必需的文具包括: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仅限使用蓝黑色或者蓝色、黑色的墨水、油芯);参加纸笔考试的,还应当携带2b铅笔、橡皮、卷笔刀。

  

  考试工具书仅限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第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和考试工具书,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十条  考生入座后,应当及时填录考生信息。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在试卷、答题卡上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印刷、分发错误或者答题卡有污皱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实行纸笔考试的,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三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或者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第十四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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