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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11-10-16
【实施时间】 2006-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修订)

[接上页]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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