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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