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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岗位职责: 1、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2、对于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转入报送程序。 3、对于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上报司法部备案。 (五)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报送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制作有关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对于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与申请材料报司法部审核。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及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在收到司法部颁发的通知后10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时限:接到司法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司法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4]252号)中第四十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