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11]4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接上页]


  (四)岗位职责:

  

  1、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2、对于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转入报送程序。

  

  3、对于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上报司法部备案。

  

  (五)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报送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制作有关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司法部;

  

  2、上报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对于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与申请材料报司法部审核。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及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在收到司法部颁发的通知后10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时限:接到司法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司法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4]252号)中第四十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程序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