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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9-29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

  “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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