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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2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11修订)

[接上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分别依照有关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租汽车管理、绿化管理、环境保护、道路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前两款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破坏机场地区内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消防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机场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授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管理机构遵守、执行本条例的监督和指导。机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机场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机场地区内的居民生活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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