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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从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县(市)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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