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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杨益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展会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办展办会环境,促进展会行业快速发展,保护参与展会的单位、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 (一)“展”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二)“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与展览有关的大型会议,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展中论坛、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但下列展会除外: (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 (二)政治性、公益性展会等非商业性展会。 第四条 展会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坚持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展会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会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展会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和管理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展会组织、操作以及管理事项的单位。 协办单位是指为主办、承办单位策划、组织、操作、管理展会提供协助的单位,可以承担部分展会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展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展会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工商、外经、科技、旅游、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展会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市展会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展会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展会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外经、旅游等部门编制本市展会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展会行业发展规划适时发布展会项目指导目录。 第九条 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报拟在下一年度举办的展会活动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展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展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会四十五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一)展会举办申请书(含展会名称、起止日期、举办地点、展览规模、相关举办单位名称,参展商品或服务种类,展会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主办(承办)单位的有效法人资格证件; (三)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含展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与场馆签订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参与主办、承办、协办的单位证明,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展会的,应当提交共同主办、承办协议书; (六)展会名称中使用“第x届”等字词的,应当提供前几届展会相关证明材料; (七)委托承办单位、展馆单位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举办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展会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场所和时间等事项因故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的展会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其它展会名称相区别,与展会内容、规模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