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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1]6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济南市“十二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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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职培训。晋升处级和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在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任职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参训者的政治理论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创新思维、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处理复杂矛盾等方面的能力。

  (六)专门业务培训。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公务员承担的职责任务,搞好专门业务培训,市公务员局负责监督指导。培训内容、时间和方法,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专项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实施。通过专门业务培训,使公务员掌握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理论、信息和技能,成为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七)在职培训。公务员参加在职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在职培训要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广泛开展科学发展观、公共管理、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国防教育、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要以“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突出抓好为期5年的党政机关依法工作能力大规模在职培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不同层级公务员岗位所需工作规范和标准,设计培训内容模块,采取不同的培训形式进行培训。

  (八)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引导、鼓励、支持广大公务员,特别是中青年公务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改善公务员队伍整体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教育改革创新,支持公务员尤其是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参加其他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第二学历学位教育。

  (九)基层公务员培训。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公务员的培训。培训采取集中脱产或在岗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实施,重点针对基层公务员实用技能和岗位需求,普及和推广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管理、现代农业和农村建设等知识,不断提高县乡公务员引领发展、致富群众、依法办事、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培训,归口负责”的培训教育体系,把公务员培训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培训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本地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培训教育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为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二)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培训质量评估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和市行政学院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培训。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等资源为公务员培训服务,形成覆盖面广、渠道多样、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体系。市公务员局要在现有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各级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督查,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择优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配套法规和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项目备案、质量评估、激励约束、证书登记、档案和学分管理等制度,将公务员培训教育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选拔任用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须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能,规范培训方式和手段。坚持依法开展公务员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正之风,严禁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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