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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鲁政发〔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确保按期实现《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2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并保持稳定增长。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各级政府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要求,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从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从2011年起,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逐步加大对教育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教育。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坚决杜绝“挤出效应”。

  

  三、科学安排财政教育经费,促进各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科学统筹规划,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着力投向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各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一)加大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力度。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统筹城乡、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大对学前教育办学的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普及学前3年教育。各地在新增教育经费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

  

  (三)加大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实训基地,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着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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