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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设有最低价和最高价幅度的,取中间值);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属于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或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其执行最低价标准后,应于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及地价确定情况上报省厅备案,再由省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切实规范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行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或者按不低于该地段基准地价的原则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其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并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对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85号)的要求,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等违规评估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将处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收购方或企业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进行合作开发。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并通过评估后补交出让金或租金。 (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对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用于商业(限于自用)、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参考土地市场价格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工业企业自建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生活设置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四)防止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因素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建设项目供地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允许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