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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杜绝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但应另选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收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宅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管理 (一)实行土地收储与开发机构脱钩。各市、县(区)土地收储机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与其下设或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今后,全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交叉任职。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要完善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程序,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小城镇改革、“三旧”改造开展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程序,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 五、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本地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信息等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并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土地出让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可查询制度,方便群众查阅了解相关宗地土地出让、收储、供应及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让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对各类项目供地的监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区)发布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面积限额、“毛地”出让、超规定开发期限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三)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录入上报各类建设项目供地信息,定期对已供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住建、规划、房管、发改、财税、银监、证券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及土地开发利用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取得相关部门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培育发展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要发挥信息正面的宣传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合理投资和消费,稳定市场信心,稳定消费者心理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肃查处违规土地交易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土地出让、转让、抵押、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地估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肃查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