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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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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为城乡市场提供消费者信赖的农产品。扶持合作社不断提高加工档次,多品种、多形式、高质量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适应国内大中城市和国外消费市场需求。支持合作社不断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采取动员农民出资、争取政府扶持、适当负债等形式独立兴办加工企业。引导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设备和营销渠道等优势,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能力。

  

  5.引导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通过合作社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强化工作措施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抓好3000家不同产业和领域的省级示范社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示范社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化经营领域,提高社会化服务功能,创立产品和服务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以示范社为载体,加强合作社与涉农项目的对接,提高对合作社的综合支持力度。

  

  (二)加强规范化指导。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登记辅导、民主管理、财会制度及利益分配入手,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规范化指导,保障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引导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围绕以法规政策、农经统计、网点监测、工作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指导和以市场需求、电子商务、技术咨询、经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服务,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发布工作,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

  

  (四)推进农超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稳定市场价格、保障食品安全的目标。通过组织超市企业到合作社生产基地实地考察,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展示展销会,为双方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对接双方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提高农超对接的信息化水平。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快速检测、储藏加工、保险服务、物流配送能力建设。

  

  (五)强化人才培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把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重点培训和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加强合作社辅导队伍建设,搞好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培训。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管好、用好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会同涉农部门共同搞好对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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