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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研究设立适合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的需求。对于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探索适应合作社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合作社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合作社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四)支持科技兴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兴社。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通过资金和技术合作,与合作社联合建立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种畜生产服务中心、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治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加快合作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五)强化登记服务。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积极探索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允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其业务范围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成员较多的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物价、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开展合作社综合试点和课题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使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经营组织、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合作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新型基层组织。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环保、税务、工商、林业、旅游、金融、畜牧兽医、农机以及供销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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