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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厉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依法从严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并且运管、客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二是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全力对客运企业所属车辆的安全状况、营运驾驶人资质及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要尽快调整,对长途客运车辆要完善驾驶员的配备,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疲劳驾驶安全隐患。三是交警部门要认真对今年以来客运车辆、旅游客车交通违法及事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督促驾驶人尽快处理自身违法行为。四是各相关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抄告制度,11月1日前将所有违法集中抄告同级运管部门,之后的新增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要查处一起抄告一起,绝不允许超时抄告和积压。并且要建立客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将记满12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纳入“黑名单”。五是各乡镇安联组要切实发挥县乡道路主力军作用,全力加大县乡道路、农村客运班线上客运超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全力遏制客运事故隐患。 (四)严厉整治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一是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要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超宽超长运输车辆。对超限超载货车,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凡超限运输的,一律由公路部门依法处罚;凡超载运输的,一律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二是安监、工贸、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水泥运输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卸,从源头上解决煤矿、水泥运输严重超载问题。三是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运输车辆商家的监管,全面清理并严格处理非法销售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商家。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货运车辆的查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发现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一致的,特别是非法生产超宽超长运输车辆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质监和工信部门处理。 (五)严厉整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一是从10月24日起,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省道s303线和缠溪镇执勤点勤务安排,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询问驾驶人驾驶时间,提醒驾驶人按时休息。要重点加强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对上述时段从事长途客运的车辆,要强制驾驶人落地休息。二是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卧铺车辆的监管,监督客运企业利用gps监测系统对客运车辆实施跟踪,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疲劳驾驶隐患。同时,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对问题相对突出的客运企业,要责令行业主管部门停业整顿;对客车超员达20%、超速达50%的驾驶人要视情节作出停业整顿、调离岗位或解聘的处罚。三是10月底前,安监、运管、交警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客运班线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对凌晨2时前无法到达目的地的,要调整发车时间或客运班线;超过1000公里的超长途班线,要严格控制。 (六)加强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整治。一是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的,第一次违法要严格处罚,第二次违法要通知客运企业办培训班,组织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外省区、外地市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必须处罚一起、转递一起,严禁只罚款不转递。二是进一步摸清旅游客车数量、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配备情况,加强对旅游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三是督促客运企业完善制度,驾驶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发车前主动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并欢迎乘客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要大力表彰一批文明安全驾驶人,促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提升、待遇提高,维护客运驾驶人权益,同时对道德水平不高、驾驶习惯不好的驾驶人要列为严格教育、严格监管重点对象,以防酿成严重后果;对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将其缉拿归案,依法严惩。 (七)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安监部门要组织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清理排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隐患路段进行排查;公路部门要及时对省道隐患路段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及时对县乡道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运输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旅游车超员、驾驶员疲劳驾驶;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标明速度限制、核载人数、行驶区间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