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住建、发改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关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

  (五)加大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帮助整改,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三、加强消防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对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政府不予批准。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要严格执行消防专业规划,保障城镇抗御灾害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同时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消防抢险救援专业器材的建设,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能力。要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泽库、河南两县消防队(站)的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尖扎县消防队(站)征地工作,2012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升级同仁县普通消防站建设步伐。加大特勤消防站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力度,成立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特勤队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