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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1]67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1〕6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全省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加强应急职守,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电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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