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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保市政办[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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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行职业等级资格制度。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人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消防专职人员等级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试用期满取得初级资质的,予以录用,签订第一期3年合同,担任普通消防战斗员、普通消防车驾驶员;任期内取得中级资质的可续签第二期3年合同,担任正副班长、特种消防车驾驶员、特勤战斗员;在第二期内取得高级资质的,续签第三期4年合同,担任代理队长、分队长、特勤班长、特种消防车驾驶员等职务。市级消防部门应根据执勤需要,分岗位、分层次制定编制计划,按照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择优晋级,高危高酬的原则,实行循环淘汰制,合同期满后,每期淘汰三分之一,并及时招录补充,建立骨干队伍梯次库。

  三、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公安消防专职人员全部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管理,由市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的征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二)落实经费保障

  1、业务经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安消防专职队的业务经费予以保障,以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冀财行〔2008〕3号)中的经费保障标准为基础,充分考虑消防工作性质和高危行业特点,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市本级保障标准4.1万元/人·年。

  县(市、区)第一档保障标准4万元/人·年,共7个:涿州市、高碑店市、新市区、南市区、北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

  县(市)第二档保障标准3.5万元/人·年,共2个:定州市、涞源县。

  县(市)第三档保障标准3万元/人·年,共18个: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安国市。

  其它项目经费,本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2、工资待遇。消防专职人员工资待遇总体上要不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实行累进制,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优、良、中、可、差”五个等级,逐人逐年确定工资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消防行业工作特点,为消防专职人员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和市消防部门制定。

  3、生活待遇。公安消防专职人员伙食、住宿和服装费用享受义务兵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

  各地政府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确保将公安消防专职队业务经费、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按标准划拨消防部门单独列支,逐年递增,并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其生活待遇与其所从事的高危险、大强度的工作性质相适应,使其成为广大优秀社会青年向往的工作岗位。

  (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消防部门确定。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要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消防专职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增强消防专职队伍的社会吸引力。

  (四)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公安消防专职队的党、团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安消防专职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激励机制。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专职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与现役官兵同等的表彰奖励。凡任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消防专职人员合同即行终止,返回所在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后续工作由原劳务派遣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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