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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离队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消防部队工作两个任期以上(即6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消防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职人员总数的10%),结合自身具备防、灭火等职业技能的特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优先向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工作。在消防部队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仍由其原劳务派遣机构予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缴纳年限根据个人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划拨。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