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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7
【实施时间】 2011-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十二运期间运动员不发生涉“瘦肉精”兴奋剂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省外输入我省动物产品检疫、“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和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厂(点)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义务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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