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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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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合理用地需求。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同时要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利用闲置房屋开办养老机构,必须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和符合城市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许可材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消防部门予以审查批准。

  (三)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新建具有介助、介护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对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新增生活能自理、介助和介护床位继续按每张2500元、4000元、5000元给予建设经费补贴。以上建设补贴由原分三年拨付调整为分两年各按50%的比例拨付,从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给付。以上建设经费补贴由各级财政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将原每张介助、介护床位月运行补贴从8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120元、200元。运营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四)健全医疗服务政策。经苏州市、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护理院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及时给予医保定点。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家庭责任医师制度,完善社区医生上门服务制度,实现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五)增加居家养老设施补贴。凡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不论公办或社会力量兴办的,休息床位达到20张以上,具有配(就)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400平方米、600平方米及以上,各级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对服务功能、服务项目达到要求,建设面积尚未达标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酌情给予补贴。凡社区新建具有固定场所,并配备冰箱、微波炉、灶具、就餐桌椅器皿、清洗消毒设备等必要设施的老年助餐点,各级政府一次性每家给予2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老年助餐点运营经费补贴仍按苏府规字〔2010〕4号文件执行。

  (六)扩大养老援助对象。对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中困难老人、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援助年龄从原规定的年满70周岁以上降低到60周岁以上。

  (七)调整养老援助标准。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介助、介护老人,由每人每月给予450元、600元补贴的养老援助标准,调整为每月给予500元、700元,以服务券形式给予养老援助对象。

  (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开展为老服务,凡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按社区工作者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依托市人社局培训指导中心定点的培训基地和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服务人员,在同一为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每月给予10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元;11年以上,月补贴800元。凭用人单位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进行补贴。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列支。鼓励为老服务组织实行员工制,建立服务人员凭职业资格等级得到提升使用、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的激励机制。设立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凡取得《养老护理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养老服务人员,被养老服务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且同时段参加社保,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落户在养老服务单位集体户口。鼓励子女、亲属或邻居照顾老人。凡政府援助养老的老人,其援助经费可以给予服务老人的子女、亲属或邻居。

  (九)提高养老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助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市社会福利总院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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