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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1]04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三批培训基地及第二批教学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条 全科医学科培训场所由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第四条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依据培训医院标准,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联席会议认定、公布,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

第二章 培训医院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培训医院须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设置、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书籍和期刊。

  第七条  诊疗条件、设施(包括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和业务范围能够达到培训学科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人员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由院级领导任主任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管理、师资培训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带教医师带教情况定期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培训学科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负责住院医师的出科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为其办理相应的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医院带教医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学科带教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

  第十五条  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带教医师应及时检查住院医师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住院医师培训记录,指导住院医师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指导和督促住院医师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带教医师应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  对按照规定完成住院医师带教任务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对在指导住院医师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对指导住院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医院应取消其带教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培训医院应将住院医师带教情况作为考核带教医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将科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将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指标之一。培训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应将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培训医院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培训工作管理混乱、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培训医院,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医院、培训学科和带教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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