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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保《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集中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行政学院(校)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扎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清理规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起草或者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方法和要求由省法制办统一部署。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清理工作。 (二)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规范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如存在行政机关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停止委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省级部门要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与我省正在开展的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一并结合进行;同时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