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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目前我省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严格执行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行政强制权,逐项细化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务必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群体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委托的、主体不合格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各类等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取得明显进展。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