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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闽科计[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

  (闽科计〔2011〕5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 火炬计划 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等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11〕528号)要求,请你们认真做好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在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今年将根据科技部分配我省的推荐名额,参考各设区市近几年申报数和立项数,确定2012年各设区市推荐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名额(见附件2)。

  

  三、请你们按照推荐名额组织项目申报人及时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按照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纸质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一式二份(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联系人:郭守尧 吴燕榕

  

  联系电话:0591-87881089 87881009

  

  联系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 108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 :1.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要求

  

  2.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总体安排部署,201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重点围绕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的创新产品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2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战略性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两类。各推荐单位战略性创新产品推荐数不超过5个,重点新产品按控制数推荐。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备选项目库,择优予以支持。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战略性创新产品。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有重大技术突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在行业进步和地方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

  (二)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1.优先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汽车、建材等行业开发的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新产品;

  2.优先支持符合西部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产品;

  3.优先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的新产品;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二、支持领域

  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支持领域(2012)》。

  三、不支持范围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渠道。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等省、市地方注册的企业,按地方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2.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可向各部门科技司(局)(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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