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2-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

  

  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

  

  第四章  健康保障权益

  

  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

  

  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